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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革军:RCEP协定生效与内陆地区对外开放

魏革军 IMI财经观察 2023-03-28

导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局长魏革军在《当代金融家》发表文章。他表示,高质量实施RCEP协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推动优势产业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内陆地区与世界经济融合,全方位扩大“不延边、不沿海”区域的对外开放合作,推动内陆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与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往来。从陕西来看,协定生效后内陆地区与RCEP成员国外贸进出口总量、跨境资金流动规模占比明显扩大。但内陆地区产业与国际耦合度不高影响了RCEP协定红利效应的充分释放,协定降税效率也受限于内陆地区主要贸易伙伴的分布,短期内协定落地效果还有待提升。高质量实施RCEP协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推动优势产业深度融入国际分工体系,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内陆地区与世界经济融合,全方位扩大“不延边、不沿海”区域的对外开放合作,推动内陆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01

RCEP协定推动中国与成员国实现更自由的经贸往来


一是RCEP协定将有力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进程。中国与除日本以外的所有RCEP成员国均已签署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分别于2003年和2008年生效,《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生效实施。但是中日、日韩目前还未签署双边自贸协定,RCEP协定下中日韩合力推进RCEP进程将进一步推动中日韩这一全球最具竞争力自贸区的建立,从而释放经贸合作潜力,为RCEP区域经济增长注入强劲的动力。

二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认定是协定的核心价值。从关税承诺方式看,RCEP各缔约方采用的模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等8个缔约方采取此模式;另一类是“国别减让”,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和中国。从减税模式上看,主要包括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四大类,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从国别差异看,韩国、日本关税壁垒下降偏小,马来西亚、新加坡降幅较大。中国、日本、韩国三国的关税壁垒下降较其他国家要小,例外产品比例最高。具体来看,中国对日本、韩国的例外产品比例分别为13.6%和13%,反之日本、韩国对中国的例外产品比例分别为12%、12.9%。(如表所示)

虽然RCEP协定关税减让的现实意义并不突出,但其主要价值在于RCEP协定确定的区域价值成分累积原则等原产地规则的改变,即根据RCEP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原产成分都可适用关税优惠,某种商品在扣减非原产原材料价值后,区域价值成分(RVC)大于等于40%即视为原产。原产地认定的方式更加多样灵活,且采用的是RCEP成员国累计的方式,更加有利于促进和深化RCEP成员国区域间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构和融合,进而形成共同市场。

三是服务和投资开放承诺实现新突破。在服务贸易领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7个成员直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而新西兰、中国、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等8个成员暂时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将分别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和15年内逐步过渡到负面清单开放模式。总体看,15个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不仅在各自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承诺出价基础上有了大幅改进,而且也做出了高于各自原有“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在投资领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7个成员以负面清单方式对所有投资部门作出开放承诺,新西兰、中国、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等8个成员则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RCEP成员国在投资章节的开放承诺水平,不仅超出以往签署的“10+1”自贸协定,而且部分RCEP成员国达到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接近的承诺水平。

02

2022年协定生效以来,陕西与RCEP成员国涉外经济活跃度增强


一是与RCEP成员国跨境收支占比大幅提升。近五年,陕西与RCEP成员国跨境收支规模总体呈现增长态势,从2017年的118亿美元增长至2021年的179.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8.7%,占全省的比重保持在18%左右。协定生效以来,2022年上半年,陕西与RCEP成员跨境收支同比增长4.6%,较全省跨境收支增速高出1.11个百分点,占比进一步提高至31.57%。从国别来看,陕西与RCEP成员国跨境收支主要集中在韩国、新加坡和日本,占比保持在八成左右。

二是与RCEP成员国发生跨境资金往来的企业数量不断攀升。2017〜2021年以来,陕西与RCEP成员国发生资金往来的企业数量除在2021年小幅回落(-0.8%)外,其余年份均逐年增加,从2017年的2529家增加至2021年的3391家,年均增加215家。2022年协定生效至6月末,陕西与RCEP成员国发生跨境资金往来的企业共计2363家,家数同比增长2.5%,占全省跨境收支企业总数的42.9%,占比较2021年全年提高2个百分点。

三是进出口稳定增长,出口表现尤其亮眼。陕西对RCEP成员国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进出口额连年增长,协定生效后出口增速明显加快。根据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统计,2017〜2021年陕西对RCEP国家的进出口总值连续五年保持增长,由2017年的138.6亿美元增长至2021年286.7亿美元,年均增长率15.7%。2022年上半年,海关统计口径的陕西与RCEP国家进出口总额932.73亿元,同比增长4.41%,其中出口同比增长35.57%,高出全省出口增速6.87个百分点,在全省出口总额中的占比由2021年的36.47%提升至39.48%。

四是直接投资规模虽小但增长较快。RCEP成员国与陕西的双向直接投资规模虽然较小,但是协定激发了较大的增长潜力。从外商直接投资(FDI)看,2021年陕西共吸纳RCEP成员国投资1.04亿美元,虽然占全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仅为13%,但同比增长达到200.7%;2022年上半年RCEP成员国来陕直接投资(FDI)仍然保持了1.9倍的高增长态势。从对外直接投资(ODI)看,2021年陕西对RCEP成员国直接投资0.64亿美元,占全省比重为10%,2022年上半年陕西对RCEP成员国直接投资快速增长至1.6亿美元,同比增长2.7倍。

03

内陆地区利用RCEP协定扩大对外开放面临多重挑战


一是产业结构与国际耦合程度不高影响了RCEP协定红利效应的充分释放。内陆地区涉外经济相对落后,国际产业链的嵌入程度不高,难以短期内快速实现与RCEP成员国产业的互补融合。从协定落地生效的半年时间看,内陆地区与RCEP成员国双边货物贸易增速低于沿海发达地区。以陕西为例,2022年1〜6月,陕西与RCEP成员国进出口同比增速4.4%,低于全国5.6%的平均水平,远低于浙江10.4%、广东8.7%的同比增速。运用多种贸易水平指数分析还发现,各省市区出口产品充分利用RCEP协定关税减让优惠的前提有三个:一是在国内具备竞争优势;二是对RCEP成员国有出口比较优势;三是对RCEP成员国产业链融合度高。陕西在全国的优势产品主要有车辆、航空器及有关运输设备,但是由于这些产品在短期尚不具备出口比较优势,同时陕西与RCEP成员国产业链价值链融合度不高,导致上述优势产品无法充分享受RCEP协定的红利。

二是协定降税效率受限于内陆地区RCEP主要贸易伙伴的分布。从陕西看,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泰国是RCEP成员国中陕西的前五大贸易伙伴,但陕西与上述国家主要商品出口降税效率不明显,进口降税适用国别单一,协定的关税优惠并不明显。出口方面,其他用作存储器的集成电路、固态硬盘,以及已形成出口比较优势的太阳能电池等主要商品此前已享受零关税,RCEP协定并无实际的降税效果;同时,出口规模较大的汽车用锂电池蓄电池等又未纳入RCEP协定,税率维持不变。进口方面,由于中国与韩、澳、东盟等已有双边自贸协定,集成电路相关产品、铁矿砂、锌矿砂等主要进口产品已为零关税。此外,陕西从日本进口的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制造设备等商品在RCEP协定税率降为0%,但限于两国之间,未能惠及其他RCEP成员国。

三是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领域内陆地区适用的协定实质性条款不多。总体而言,现阶段RCEP协定落地时间较短,内陆地区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领域开放度低,能够充分利用的RCEP实质性条款亟须深入挖掘。服务贸易方面,根据商务部2020年的相关解读,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此前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另外,中国、新西兰、泰国、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8个成员国以正面清单做出承诺,并在协定生效6年内转换为负面清单。但从RCEP签署后与之前双边自贸协定的对比看,成员国中针对陕西优势服务贸易项目的变化较少,以建筑行业为例,马来西亚放开了外资投资建筑行业不能超过总股份30%的限制,但是同时增加了必须在马注册并接受其管理的要求;老挝外资投资建筑行业总股份限额由2/3略微提高至70%。直接投资方面,虽然RCEP协定是中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对投资领域采取负面清单模式,但其在该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和已有自贸协定基本保持一致。

四是涉外市场主体对RCEP协定落地的获得感还需提升。受内陆地区欠缺高水平自贸协定的推进经验、涉外行业专业人才欠缺等因素影响,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调查显示,辖内相关涉外企业反映RCEP协定在落地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企业对协定内容了解认知不足。涉外企业尤其是内陆地区中小涉外企业对国际贸易规则反应滞后,部分企业表示其对进出口商品是否在RCEP协定减税类目里尚不明确,也曾被复杂的原产地规则困扰,导致有效使用协定政策存在困难。其次是原产地证书办理及通关手续有待优化。多数企业认为与RCEP成员国之间通关手续简化、检疫检验增效等方面体验未有明显变化。最后是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有所欠缺。在与RCEP成员国贸易投资合作中,部分企业对汇率避险、出口信保等方面的金融外汇支持政策有较强诉求。

04

积极融入RCEP协定推动内陆地区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


全面对接落实协定,提升对外贸易的国际融合度。一是着力打造RCEP合作示范区。以自贸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为依托,在RCEP协定高水平贸易投资合作框架下,制定内陆地区参与RCEP的行动方案,构建与RCEP成员国合作示范区,积极争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试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加快打造内陆开放高地。二是深入细致研究内陆地区与RCEP重点国家的商品要素禀赋和产业互补优势,制定RCEP优势商品清单,为进一步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提供“精准导航”。三是有效运用RCEP降税和原产地认定累积规则等增强产业链和贸易链上企业的黏性,出台有益于推动内陆地区涉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国际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内陆地区更好融入全球经济贸易体系。四是加大内陆地区承接广东、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产业集群式转移,挖掘与广西、云南等东盟延边等省市的合作潜力,间接利用共享优势资源省市的协定红利。

积极拓展推进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构筑对外开放的新优势。一是积极践行与RCEP成员国家服务贸易承诺,加快组织与RCEP国家的重点项目对接会,一方面要大力推动承包工程、跨境旅游等传统领域的合作,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信息技术、医疗服务、文化贸易、数字经济等特色服务贸易。二是全面支持RCEP成员国行业头部企业“引进来”和本土大型企业“走出去”,尤其是要加快向东盟等国的产业投资升级。在新一轮产业革命、科技革命推动下,东盟已经开始加快新兴产业布局,多数国家已经开始由传统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及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及人才密集型产业,要抓住RCEP协定落地机遇,加快内陆地区在东盟已投资的优势项目的升级,进一步巩固自身的比较优势。

加强RCEP规则及政策指导,有效发挥协定的最大红利。一是打造RCEP服务平台。打造集政策咨询、原产地证开立、展会信息、项目对接等系列服务为一体的、直接面向企业主体的RCEP服务平台,助力企业开拓市场。二是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归类、审价、原产地等相关海关技术问题,加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制度的培训,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RCEP协定的关税减让措施,最大程度享受快速通关的政策红利。三是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将更多与RCEP成员国发生经贸往来的重点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宜RCEP区域业务的本外币金融产品。四是在充分了解市场主体诉求的基础上,协调商务、发改、海关、税务等部门加快为RCEP协定因地制宜配套通关、物流、资金结算、原产地证书签发等优惠政策,增强RCEP协定扩大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新动能。 



来源|当代金融家

版面编辑|薛昕安

责任编辑|李锦璇、蒋旭

总监制|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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